身心障礙證明


身心障礙證明:非每位病友均能申請,須由醫師評估。

申辦方式:
1.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。
2.領取及填寫「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」及「身心障礙者鑑定表」。
3.填妥「身心障礙者鑑定表」後,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。
4.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所定「身心障礙等級」者,由鄉鎮市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。
 

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應備文件:
1.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(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)。
2.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。
3.申請人印章。
4.如有代理人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