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


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

申請資格:
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(包括進修學校)在學學生(以下簡稱學生)及幼兒園幼兒(以下簡稱幼兒)。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、博士班、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、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,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。

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:
1.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;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。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,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,不予核給。
2.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、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,致無法生活於家庭,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。
3.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:
(1)失蹤達六個月以上、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。
(2)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。
(3)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,核給新臺幣五千元;住院達七日以上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。
(4)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。
4.因其他家境特殊、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,經本部專案核准者。


申辦方式:
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。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,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教育部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